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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中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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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作者 舒洪水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3期39-48,共10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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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2

二级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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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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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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