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凶器"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以防止造成人身伤亡,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罪刑均衡。凶器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凶器"的假象不属于凶器;凶器作为物,既包括无生命的器具,也应包括有生命的物如毒蛇;凶器必须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凶器是因为其本身的性能而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的。我国有关凶器的刑法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加以完善。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3期49-54,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09-10年度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