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建立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兼备。我国住房地震保险应区分为政策性的基本保险和商业性的补充保险两个层面;投保方式方面,基本保险应强制投保,补充保险属自愿投保,单列险或附加险形式可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承保机制方面,强制性基本保险可由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同时由国家财政有限托底,商业性补充保险可由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形成共保机制并严格控制风险;费率厘定方面,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的精算程度、厘定权限均应有所区别,应实行差别费率并不断提升精算水平。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3期112-117,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