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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轻”是产生冤案的祸根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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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疑罪从轻"的观念为冤案的产生提供了"平台",因而也是产生冤案的祸根所在。这种处理案件方法是以轻判作为"代价"并达到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结果,使司法人员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负价值"平衡";以轻判作为"交换的筹码",也使案件中的被告人心理得到了负价值"平衡"。因而其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根治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者 刘宪权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6-21,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英]J·W·塞西尔·特纳著 王国庆 李启家译.《肯尼刑法原理》[M].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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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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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棒子.《情感日记使他成了“凶手”》,《深圳特区报》2001年12月27日.

共引文献39

同被引文献461

引证文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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