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为著作权融资担保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在物权法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充担保手段的政策目标之下,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也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出质登记中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登记申请,以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异议登记期间15日届满后,申请人不起诉的,应申请异议登记的涂销登记,但是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涂销登记。著作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出质登记之外,不应以移转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占有为其要件;登记机构在完成出质登记后也不用公告。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5-83,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