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检察机关“一长(党组书记)三会”领导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实践来看,不少地方检委会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议事程序不够规范、议事质量不高、检委会职能被虚化、弱化以及议事决定的落实还不够到位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并对专职委员的设定、目的和任职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3期53-55,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