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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规定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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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刑法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的法定刑偏低,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修订和完善。
作者 李诗灿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3期75-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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