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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其他方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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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82条在规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时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除了在前三款规定了连续买卖、相对委托、自买自卖这三种具体的操纵方式之外,在第四款特别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作者 鞠曦明
出处 《犯罪研究》 2010年第3期94-97,共4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杜发全、万兰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浅论》,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06页.
  • 2沈厚富.《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 3陈建旭.日本证券法之操纵市场罪及其借鉴价值[J].北方法学,2008,2(2):117-125. 被引量:5
  • 4岑剑平.论证券操纵行为[J].河北法学,1999,17(5):43-47. 被引量:3
  • 5杨志华.《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页.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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