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金管会保险局”一位官员3月2日称,“金管会”不再要求金融机构按市价入帐所持新公债,因为这种做法无益于提高市场流动性。从2007年起,“金管会”要求全融机构记帐时将所持新公债划分为“可供出售”或“作交易用途”两类中的一种,而不是“持有至到期日”。但该官员表示,鉴于金融机构提高债券投资会计核算灵活度的请求,“金管会”在2010年1月份取消了按市价入帐的要求。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96-96,共1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