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
2009年5月份,小王到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6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了。但是,合同到期前,该公司却通知小王,说他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录用条件,不再被该公司录用。请问:像小王这样的情况,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能否被“试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0年第6期7-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