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是解决行政不良的一种制度,其调解专员在宪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在尊重法院的前提下,调解专员受理人们对行政不良的任何申诉,具有广泛的调查和建议权,并能将其改革建议公之于众,很好地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国信访制度自建立以来,成为政府了解人民对行政不满的一个重要窗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需要在独立性、人员素质和权力设置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造,才能越来越适宜解决行政不良的实际需要。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2期135-139,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