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答疑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回应:成员出资对提高成员在合作社事务中的参与程度、体现合作社“民办、民有、民受益”特征具有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合作社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出资未设最低限,也未设最高限。但有些省区的地方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入股金额进行了限制。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0年第6期62-62,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