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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劳动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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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已成为两大法系国家的普遍立法趋势。国外第三人的范围通常包含股东、债权人、其他社会公众三类人。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其权益却屡屡受到侵犯而得不到赔偿。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董事实际上已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应加重董事的责任,使其与公司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期维护劳动者权益。
出处 《中国市场》 2010年第22期148-150,共3页 China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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