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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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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现实法律问题的处理,主要教学内容包括法律的违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政府信息的公开、公益性行政诉讼。该教学模式具有"学生参与的真实主动性"、"教学内容的公益性"、"教学效果的全方位性"等特点,并融理论研究、实践操作、关注民生于一体,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职业技术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与社会责任感。
作者 欧爱民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0年第4期84-86,共3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Edu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伯顿格尔.现代法学教育的"诊所"概念[C]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 2龙卫球.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J].北大法律评论,2001,2(1):200-215. 被引量:14

二级参考文献1

  • 1(美)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Schwartz)著,王军等.美国法律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共引文献13

同被引文献26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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