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日前表示,对我国企业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2010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为:我国企业以并购或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10年第6期91-95,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