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土地争议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为救济机制覆盖狭窄、法律用语规范性缺失以及救济程序启动困难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现行土地争议机制,并非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就能实现,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因征地审批与执行相分离的征地模式、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权限以及实体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规范法律用语并与其他部门法保持制度上的协调,是完善现行土地争议解决机制的技术手段;厘清征地审批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征地审批为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是破解救济程序启动障碍的理论前提;相关实体规则的确立并确立行政诉讼在土地争议解决中的最后判断角色,是最终构建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争议解决机制的实体与程序保障。
出处
《经济师》
2010年第3期29-31,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