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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卷筒纸“偷渡”境外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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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我们只能在6个月后销毁货物。”4月26日。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消股王股长在电话中向记者介绍一个案子的处理情况时如此表示。
作者 周文涛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1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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