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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完全产权 经适房只准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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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规定:经适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者收回房屋,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出处 《经济师》 2010年第6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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