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笔者认为,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要更加确切一些。一般是以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一种税。这是效率极高的税种之一,但这种税却面临着公众的抵抗,这种差异是由物业税的极端特殊性所决定的。现在开征“物业税”条件还不成熟。从制度本身来看,物业税的税种与税率设计、征收范围和税收归属等问题也都需要研究解决。我国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现行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适合本国或本地区的不动产税收政策。
出处
《中国经贸》
2010年第6期161-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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