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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两大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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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以及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不明确,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两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世界诉讼时效立法潮流和我国民事流转的实际。建议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5年,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诚信原则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将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由"侵害说"改为"可行使说",并增加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
作者 赵振华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校外教育》 2010年第7期27-28,共2页 AFTERSCHOOL EDUC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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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崔建远.合同法与诉讼时效[J].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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