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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证若干问题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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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信用委任可否公证 信用委任。是指委任人委托他人.以他人之名义及为着他人的利益向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契约。④如甲委托乙贷款给丙,乙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如果丙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甲承担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法中尚无信用委任制度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却存在与信用委任相近的企业委托贷款行为并申办公证的现象。
作者 李全一
出处 《中国公证》 2010年第6期52-55,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刘少军,王一轲:《货币财产(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 2《公证程序规则释义》,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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