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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传销能否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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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5月18日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量化了传销活动数量及层级: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在中国直销20年发展中,打击传销的力度和法规也一直在不断规范、不断改善,最新的法规拿出了量化标准,进一步明确传销的定义。不过,这条规定引起了业界很大的争议。传销是否真的可以量化?规定了数字标准的法律是否能将遏制传销、规范直销的作用最大化?这项规定对直销业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弊?我们邀请了三位专家,一同探讨这些问题。
作者 徐辉
出处 《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2010年第7期80-82,共3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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