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层次的国际人权条约都规定,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审前拘禁者的权利、申请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利和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上述四项权利的相关条款存在用语模糊、抽象等问题。国际人权监督机构虽然在处理来文申诉的案件中能够对其中有歧义的用语进行解释,但它们不想也不可能确定统一适用的具体标准。在保障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的权利的实践中,缔约国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83-86,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ICCPR权利限制条款及我国相关立法的调整问题研究>[编号09YBB409]
中南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权利限制条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