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规定了登记部门,但未确定应收账款的含义及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界定了应收账款的含义及范围,但与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嬗变。该嬗变尽管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学理解释符合《物权法》立法原意,但权威性不足,导致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冲突。解决的原则应是既要尽力维护法律内部的和谐统一,也要确保原有权利进入质押融资领域的通道问题。提出了现阶段法律适用冲突解决的方式及理由,但最终的解决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或国务院废止相关法规性文件。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19期94-98,共5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