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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立法中用“国有财产”取代“国有资产”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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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民所有的财产在近年来被称呼为“国有资产”,这是不科学的。在立法上应当用国有财产来统称全民所有的财产,这是由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属性、法律概念的科学性、法律概念的统一性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要求,也是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要求。
出处 《时代经贸》 2010年第8期264-264,F0003,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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