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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河北省植物检疫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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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检疫工作的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确立林地附着物的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林地使用权的独立地位,使其与集体林地所有权分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调整,将有助于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出处 《河北林业》 2010年第3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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