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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闻出版法关涉报刊发行之律条浅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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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行是报刊的命脉。清末是中国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起始期。其关涉报刊发行的法律包括《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三部法律,规范报刊发行的管理机构、运行办法和违法处罚。以法律规制报刊发行业,是20世纪初中国政治民主和新闻出版业发展的一个进步。
作者 武志勇
出处 《新闻大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59-63,共5页 Journalism Research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近代以来中国报刊发行体制变迁研究"04BXW003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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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 1《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第二章第一条.
  • 2《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第二章第六条.
  • 3《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第三章第一条.
  • 4《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第117号,《民政部拟定报律草案请饬宪政编查馆考核折》.
  • 5宁树藩.《辛亥革命前中国报业发展的地区轨迹》,《宁树藩文集》,汕头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 6《钦定报律》第十条.
  • 7《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第一章大纲第二、三、四条.
  • 8《民政部奏请修正报律条文折》,《大清宣统新法令》第9册.
  • 9《大清报律》第十四条,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 10《大清报律》第十三条,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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