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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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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0年第7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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