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从一起劳动争议看“非全日制用工”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 2007年11月,上海某健身公司招聘兼职教练,李某被录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照课程计算,每节课1小时,报酬为100元。2009年6月,李某向公司反映,其课程安排比较分散,且课程之间等待时间比较长,造成他每周工作6天,每天在健身房内的实际时间超过8小时,应作全目制用工处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 唐毅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0年第7期44-4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