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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登记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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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准确说来,是“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模式。由于其价值较之于一般的动产昂贵,流转比一般的动产要频繁,这就决定了机动车具有准不动产的性质。因此,其物权变动必定既不同于动产的法则,亦与不动产的变动法则有所区别。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的条款是基于交通安全保护的立法目的所作的规定。因此,不能就此类机动车登记来确立机动车的最终权属。
作者 季媛月
出处 《哲理(论坛版)》 2010年第4期103-10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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