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外。而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模式下的组成部分,其课税与其他类型的公司一样,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形成了一人公司要负担两次征税行为的局面。这显然与我国"独立课税"原则相悖。本文仅就自然人股东一人公司课税角度探讨一人公司课税的合理性选择。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第8期120-121,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