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157号文件《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对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规定,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2009年由财政部门按已纳税额返还70%,2010年返还50%,同时对成品油进行了燃油税改革.取消养路费、运管费、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费用。
出处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10年第6期60-62,共3页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