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草原行政执法与草原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是全面贯彻落实《草原法》的必要前提。在我国草原法律实践中,两种草原法律适用的衔接并不顺畅,主要表现为涉罪草原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较少或者进入后得不到正确处理。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可操作性差,以及草原立法存在欠缺等。实现两种草原法律顺畅衔接的立法途径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颁布草原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在《草原法》中补充强调"移案"和"受案"等相关内容。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48-53,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特色研究项目:草原保护的刑法立法研究(NENU-SKC20070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管理的刑事法律支撑体系研究(7057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