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城市规划及其实施而导致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我国司法的缺位。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核心是司法机关通过事前的审查阻止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理上的制度正当性具有特殊性。行政规划具有未来性特征,强制性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其必然性,规划救济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不适于采用事后救济的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相对人提起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处理好审理期限和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期限之间的关系,保证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效性。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37-42,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