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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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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代理人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权利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即委托——代理关系,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目前许多建设单位本身获得此权利的合法性往往是来源于非经济性质比如行政或政治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对工程建设只承担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是工程进度责任,其次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的责任。基本无须承担、或较少承担经济责任。
作者 米贵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0年第16期239-2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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