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定位。以此理念审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复议申请时效制度既存在着进步性,又存在着重要缺陷。因此,必须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把在行政处理决定中一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救济权利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普遍法定义务加以明确,增加行政机关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却未告知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等特殊情况下如何计算复议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规定在行政机关复议权告知错误情况下对申请人的特别救济措施。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