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公众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诉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丰厚的权利基础,但我国现行法制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很不完善,有关环境诉权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为了保障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我国立法应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更加重视公众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9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B712)中期成果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河南省城市公众环境政治参与研究”(09C12)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