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申请权不同于行政诉权、知情权,它是公民依法申请获取信息的重要权利。由于信息申请权设定的局限,传统观念的桎梏,救济途径的淤滞,信息申请权的实现面临诸多障碍。只有协调相关立法,落实配套实施办法,重塑和强化行政公务人员的新观念,完善信息申请权实现的动力机制,才能确保公民信息申请权的有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立法宗旨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6-23,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批准号xjj200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