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组织程度为目标的"丹麦模式",对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公有产权多种实现形式,创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土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凝固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晰、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市场主体的缺位、土地产权保障制度不配套,这导致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弥补上述缺陷的一个全新思路是用"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作为农村土地公有产权新的实现形式之一。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24-28,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