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易型受贿的本质与普通受贿无异。交易型受贿中的交易,是指具有影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总量可能性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财产和(或)利益上的互换。交易型受贿行为因为具有形式上交易的类似性以及贿赂目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约性,既区别于普通受贿又区别于民事法律中的交易。"价格明显差别"标准因为存在内在逻辑混乱、导致法律漏洞、篡改受贿罪构成要件等诸多弊端而应予废止。对交易型受贿不应另设罪刑规范。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55-160,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