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确立的东道国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与不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的界限主要有:是否为了环境保护目标,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和善意要求,是否具有科学证据,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非歧视原则等。面对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保护投资者、限制东道国规制权和直截了当地接受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情况,中国政府在以环境关切为理由对外资进行规制时,要考虑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确立的标准,以免在与外资的争端中陷入被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2-27,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9YJC82006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项目批准号:09&ZD03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