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孙某是某公司职员,由于公司生产规模扩大,需要引进一些新的生产设备,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公司领导知道孙某的朋友陆某在某银行信贷部工作,就让孙某跟陆某打个招呼。当天,孙某就跟陆某打电话说,公司需要贷款,过一段时间公司领导可能会跟你联系。后来,孙某对公司是否贷款以及贷了多少钱都没有过问,也没有再跟陆某联系。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并未偿还贷款,陆某便找到孙某,称孙某是这笔贷款的保证人,该公司不偿还贷款,应该由孙某代为偿还。请问.孙某是否应当代为偿还该笔贷款?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0年第14期66-6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