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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是法条还是教条?刘文梁等七人共同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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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传真】被告人刘文梁,男,20岁,北京市海淀区微微大厦职工。被告人杨一柳,男,18岁,技术学校学生。被告人牛海涛,男,20岁,无业。被告人杨义,男,21岁,无业。被告人杨强,男,17岁,技术学校学生。被告人王琪翔,男,17岁,技术学校学生。被告人周英俊,男,18岁,星星商厦售货员。七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1998年12月26日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刘文梁、杨一柳、牛海涛、王琪祥四人于1999年1月20日被逮捕。杨义、杨强、周英俊于199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作者 陈洪忠
出处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0年第3期86-9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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