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独立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具有重要价值。根据我国的国情,从运行成本和现实需要来看,应当建立一个由各个相关部门加入的跨部门的联合审查机构,可称为外商投资联合审查委员会;其并购审查的对象应该规定为"有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意向的外国投资者";其审查机制应当体现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遵守并适用中国法律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其审查标准可以规定为:若有可信证据,能证明或推导出该外资并购交易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者造成威胁的,则该外资并购交易将被禁止,反之该并购交易可以被通过。
出处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4期56-62,共7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