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务秘密特权属于证人拒证权之一。在我国法律中有一些关于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从保护公务秘密的角度,还远远不够;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公务特权作出了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设立证人作证特权制度,特权行使的理由之一为公务秘密特权,即对涉及公务秘密的事由不得要求公务证人作证;该公务秘密不仅包括国家秘密,还包括职务秘密;只有从实体和程序上都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设计,才能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69-74,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