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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 搭乘者伤亡 侵权赔偿谁担责——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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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1日13时50分,张兵饮酒后驾驶车主为钟某、邓某的渝C00368号轿车由大足县往荣昌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邮公路19KM处,该车越过公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代应国驾驶的大足运输公司渝C10431号客车相撞,造成张兵(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钟永富、其子张忠瑞,其父张胜林)、乘车人黄荣(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黄金鑫一人)、刘洋琴当场死亡和渝G10431号客车驾驶员代应国和17名乘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作者 潘朗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10年第4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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