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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耕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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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中央财政将从2010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支持我国北方15个省(区、市)和苏北、皖北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0个县(场)建设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约1.7亿亩。
出处 《农村牧区机械化》 2010年第3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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