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芝加哥法经济理性观与新古典经济学理性观是一脉相承的,二者在理论的逻辑起点——理性上持有共同的立场。芝加哥法经济学推崇完全理性和工具理性,并用之对法律规则下行为人的行为选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分析。但是,芝加哥法经济学理性观并非是新古典经济学理性观的"复制品"。芝加哥法经济学在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性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身的理性观进行了修正,即在坚持工具理性的基础上,修改理性人假设的完全理性下的一些不适合现实的辅助性前提假定,以期增强其理论对法律规则下行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0年第7期124-127,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