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包括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内的国际前沿性的反避税制度。但是,我国当前的一般反避税立法仍然是粗线条的。基于我国民法法系的法律传统,我国的一般反避税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当无疑义。借鉴英国、新加坡、香港、加拿大、德国等国家(地区)的一般反避税立法内容,我国的一般反避税立法需要在关键词汇的定义、触发规则和例外规定、税收后果等方面提供更大的税法确定性。
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