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参加考试的考生应达到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思维能力强,能够独立承担司法及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而民法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故应创新民法教学方法,突出学生的民法逻辑思维能力、应用实践能力、民法学的整体(体系)意识的培养,造就适应司法实务的法律人才。
出处
《当代教育论坛(管理版)》
2010年第7期53-55,共3页
forum on contemporary education
基金
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教改资助项目"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编号:TMYB0804)的研究成果